3月30日,资本邦了解到,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方软件”)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英方软件产品、技术先进性、经销模式、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期间费用、数据合规性及业务资质、对赌安排等15个问题。
关于数据合规性及业务资质,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产品研发、销售及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采集、处理、使用等情况及其合规性,数据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或涉密信息,是否获得相关数据主体或主管部门的明确授权许可,是否存在使用范围、主体或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发行人是否存在超出上述限制使用数据的情形;(2)发行人业务开展及资质、许可取得情况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安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发生过泄密行为或存在纠纷、潜在纠纷,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3)已到期及即将到期的业务资质、许可证书等的续期情况。
英方软件回复称,公司的主营业务系为客户提供数据复制相关的软件、软硬件一体机及软件相关服务,主要产品为数据复制软件,该产品仅用于软件使用方(以下称“用户”)的服务器之间的数据抓取、传输及复原,公司不直接接触或持有用户的数据。
公司产品在研发、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均不涉及对用户个人隐私或涉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或使用等情况。
综上,公司在产品研发、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均不存在对用户个人隐私或涉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处理、使用等情况。
目前公司在业务开展中不涉及对客户涉及个人隐私或私密信息数据或信息进行采集、处理、使用等情况,业务开展不存在违反《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关于数据安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公司资质、许可取得情况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安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亦有保护客户数据不被泄露的相关约定,具体约定条款根据客户不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乙方(公司)保证软件中没有任何的“软件后门”等系统漏洞。
乙方承诺软件不存在恶意代码或未授权的功能,不提供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功能模块、功能和手段。
乙方应保证甲方客户的数据、交易资料不因软件自身漏洞等原因而被泄露。”同时,公司已建立并实施《现场服务行为规范》等内部控制制度。
此外,公司对数据及网络安全建立了保护措施,并取得了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符合GB/T22080-2016/ISO/IEC27001:2013。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泄密行为或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关于对赌安排,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部分附恢复条款的特殊权利约定自上市申请受理后自动终止,实际控制人胡军擎2021年10月与海通旭初签署《投资补充协议》,存在关于公司上市时间的股份回购权利约定。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提供与海通旭初相关对赌安排的协议文件。
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相关特殊权利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对赌安排;(2)2021年5月与海通旭初终止对赌安排后又新签对赌协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限制、影响控制权或关于业务开展的特殊约定,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3)保留相关附恢复条款的约定及实际控制人与海通旭初的对赌安排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
英方软件回复称,2019年6月,公司及彼时全体股东与海通旭初、周警伟签订了《股东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约定了相关股东享有包含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最惠待遇条款、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保护性特殊权利条款。
2020年11月,海通旭初、周警伟与原股东协议签订方签订了《股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并被受理之日起,各方签署的《股东协议》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存在特定股东权利条款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公司或保荐机构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监管部门否决,则各方同意于上述日期当日起,视同各方再次达成原协议内约定的特定条款,且自该日起该等特定条款对各方继续具有约束力。
2022年1月,海通旭初及周警伟与相关当事人签订了《股东协议终止协议》,约定:各方签署的2019年6月《股东协议》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特定股东权利条款以及2020年11月《股东协议补充协议》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
2019年6月,公司、胡军擎与海通旭初签订了《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在投资完成日后48个月内未实现合格上市或合格整体出售,海通旭初有权要求公司和/或胡军擎按照投资本金加每年8.00%的利息与公司账面净资产值计算的所持公司股份价值孰高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根据原补充协议,该协议涉及对赌安排且公司系对赌协议当事人之一,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因而各方一致同意通过终止该协议的方式予以清理。公司、胡军擎与海通旭初遂于2021年5月签订了《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一致同意终止原补充协议,且各方确认公司及胡军擎未发生任何违反原补充协议的违约行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各方签署的原补充协议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
海通旭初作为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出于控制投资风险并遵循股权投资惯例,在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条规定的前提下,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军擎友好协商后,与其又签订了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补充协议》,约定若英方软件在投资完成日后48个月内没有上市或整体出售,海通旭初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胡军擎或其指定的公司其他股东或除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受让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回购价格按照投资本金加每年8.00%的利息与公司账面净资产值计算的所持公司股份价值孰高确定。同时该协议约定,在公司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交易所受理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在公司上市申请被否决,或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后,本协议恢复生效。协议中不存在变相限制、影响控制权或关于业务开展的特殊约定,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条规定: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首先,《股东协议》中相关附恢复条款的特殊权利约定已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其次,实际控制人胡军擎与海通旭初之间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中的对赌安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条规定的可以不清理的条件。
综上,实际控制人与海通旭初的对赌安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陈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