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想什么时候发工资就什么时候发,其实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发工资,需要给员工做出赔偿。近日,深圳一公司每月28号发上月工资,法院表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补偿11万。
龙五于2003年9月27日入职深圳鹏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公司给老五发工资的时间为每月28日至30日。
2019年2月25日,龙五向公司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19年1月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并且要求公司赔偿110267元,但仲裁委没有支持老五的请求,理由是该公司是按照合同发工资。
老五不服仲裁,于是起诉至法院。一审也同样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龙五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公司未在22日前支付上个月工资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不符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最终裁定:公司于2月27日和28日支付1月的工资,已经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