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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仪器收到行政复议调解书 冒用认证标志案罚款降低

来源:格隆汇    发布时间:2021-03-02 14:49:05

天瑞仪器(300165.SZ)公布,近日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深府行复【2020】130号)(以下简称“《调解书》”)。

申请人天瑞仪器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深市监宝罚字【2020】稽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案件审理期间,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组织调解。考虑到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申请人销售的部分涉案产品取得了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决定将深市监宝罚字【2020】稽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金额由人民币9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

该事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涉案水质在线分析仪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却在铭牌上印制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涉案产品共销售10台,销售单价均为30000元人民币/台,公司所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无利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认为公司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冒用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决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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