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号)显示,经查,宋德海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300569.SZ)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宋德海配偶刘萍于2020年9月18日、9月21日累计卖出天能重工股票21.28万股,金额446.45万元,又于2020年10月21日买入天能重工股票2.67万股,金额52.15万元。
刘萍将其持有的天能重工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行为发生后,刘萍主动向公司及监管部门报告,并将产生的收益交给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宋德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塔筒)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专业从事兆瓦级风机塔架及其相关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在塔筒制造行业排名前列。公司于200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5001.2万元。2016年11月25日成功在深圳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天能重工,股票代码为:300569。郑旭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9.28%。
当事人宋德海为天能重工为第三大股东,持股2.31%。2014年12月5日至2020年11月2日,宋德海担任天能重工董事、副总经理。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宋德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
宋德海:
经查,你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或“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你配偶刘萍于2020年9月18日、9月21日累计卖出天能重工股票21.28万股,金额446.45万元,又于2020年10月21日买入天能重工股票2.67万股,金额52.15万元。
刘萍将其持有的天能重工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行为发生后,刘萍主动向公司及监管部门报告,并将产生的收益交给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