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江生物”)的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目前审核状态更新为“已问询”。
记者注意到,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之江生物并非首次申请上市。三年前曾申请主板上市,但因当时的保荐机构兼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花旗”)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撤回申报。
6月17日,之江生物公告称,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于6月10日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东方花旗)变更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记者梳理发现,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带动了之江生物今年一季度的业绩,但之前曾连续三年净利润止步不前、2019年曾两次违规,分别被出具警示函、被公开谴责等历史也遭来一片质疑声。
曾连续三年净利润止步不前
202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显示,之江生物一季度净利润为9982.02万元,将近此前全年净利润的2倍,主要原因系2020年一季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销量增加所致。
相较今年一季度的高额净利润,之江生物此前三年的净利润并不出彩。
财报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之江生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153.44万元、6231.85万元、5152.18万元。可以看出,净利润在2018年实现微增后,2019年再度跌回2017年水平,显乏力之态。
记者注意到,虽净利润此前三年止步不前,之江生物的销售费用却是“节节高”。
招股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之江生物的销售费用法分别是5526.39万元、7088.11万元、9193.73万元,占同期营收比例分别为28.68%、31.59%、35.51%。其中,市场服务费分别为2602.38万元、3704.67万元、4983.02万元,呈现上升趋势。
而同期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010.16万元、1992.45万元、2340.50万元,占同期营收比例分别为10.43%、8.88%、9.04%,与同期销售费用的差距在逐渐扩大。
之江生物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因人大力推进客户渠道建设,通过客户服务商协助实现终端客户开发,通过客户服务商开发及维系的销售规模逐年上升。
值得关注的是,招股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之江生物各期期末存货周转率较低,总体存货周转次数分别为1.26次、1.32次、1.66次。相较而言,圣湘生物其他6家同行业企业存货周转率的平均值分别为2.69、2.96、2.75。
而较低的存货周转速度将会影响整体的资金营运效率,给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然而,在较低的存货周转率情况下,之江生物的产能利用率却趋于饱和。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之江生物的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均在增长。其中,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1.85%、96.36%、97.96%,产销率分别为88.08%、85.21%、87.36%。
存在“三类股东” 曾被多次出具警示函
据招股书介绍,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之江药业”)持有之江生物44.49%股份,邵俊斌持有之江药业55.40%股权;宁波康飞顿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康飞”)持发行人4.11%股份,邵俊斌持有宁波康飞55.90%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邵俊斌通过之江药业、宁波康飞合计可控制之江生物48.60%股份,为之江生物实控人。
值得注意的是,之江生物还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据介绍,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股东、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股东,以及信托计划股东。此前,A股市场的这三类股东因普遍存在代持、杠杆融资入股等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关注及穿透管理。
招股书显示,之江生物的“三类股东”分别为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安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东安1号基金”)、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游马地5号新三板股期混合私募投资基金(“游马地5号基金”)、宁波晟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晟川永晟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晟川三号基金”),均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二级市场购入,持股数量共计60.27万股,合计持股0.41%。
据介绍,根据监管的要求,三类股东不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能是第一大股东;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需进行穿透核查、层层披露;存续期应符合锁定期和减持规则。据悉,许多新三板公司都存在三类股东。
之江生物对此解释,东安1号基金目前处于清算阶段;游马地5号基金、晟川三号基金全体投资人的出资资金不存在资金杠杆、分级、多层嵌套的情形。
此外,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之江生物曾两次违规,分别被出具警示函、被公开谴责。
2019年5月,之江生物因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的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且时任董事长邵俊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卫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之江生物、邵俊斌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倪卫琴出具警示函。
2019年7月,之江生物因公司存在个人账户支付工资等费用、未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资金往来、2016年存在少计费用多计收入、设备管理不善、关联交易及内部组织结构披露与事实不符等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警示函。
对于上述问题,记者致函之江生物,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记者 牛荷)